天孚通信: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7-09-19 0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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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苏州天孚光

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文

件,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二、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调整系结合公司具体情况作出的

有效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的决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5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

三、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

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修订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

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

稿)》。

四、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填补措施(二次

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修订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填补措施(二次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填补

措施(二次修订稿)》。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非公开发行方案相关事宜的审议程序合

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赵鹤鸣:

梅慎实:

周中胜:

2017 年 9 月 15 日

查看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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