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
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拟以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双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吉盛传动技术有限公
司、宁海金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华普汽车有限公司购买
其合计持有的宁波双林汽车部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林投资”、“标的
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同时拟向 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
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73,943.68 万元,不
超过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 100.00%(不包括交易对方
上海华普在本次交易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
23,000.00 万元),且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20%,即不超过 79,590,249 股(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评估机构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
诚”)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
估定价的公允性分析如下: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中通诚具有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资格,具备
从事评估工作的专业资质,能够胜任本次评估工作。中通诚及其委派的经办评
估师与本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除评估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
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的假设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并遵循了市场通用
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为发行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
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系在本次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下确定标
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本次评估中
通诚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对双林投资 100%的股权价值进行
了评估,并最终确定以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评估采取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
行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反映了评估基准日 2017 年 4 月 30 日评估对象的
实际情况,各项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果公允。本次交易拟购买标
的资产以评估值作为定价基础,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中
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为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
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
估定价公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
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
性的意见》之签章页)
宁波双林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