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
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的规定,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京证券”)现就本次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相
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情形的核查意见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双林股份、标的公司、交
易对方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双林股份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双林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经办人)不存在因涉嫌
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
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南京证券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
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
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签章页)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2017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