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79 证券简称:中弘股份 公告编号:2017-104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9 月 18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8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9
月 17 日 15:00 至 2017 年 9 月 1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集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北路五里桥一街非中心 1 号
院 32 号楼 3 楼会议室
5、现场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王继红先生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
意见》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计
19 人,代表股份数为 2,243,352,2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7365%。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为 17 人,代表股份 13,454,8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60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数为
2,233,441,3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6184%。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 人,代表股份 9,910,9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181%。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公司同意为浙江新奇世界影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5,000 万元
人民币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31,875,2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4884%;反对 11,476,9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51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977,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4.7001%;反对 11,476,9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85.299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参与发起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优先
级财产份额提供差额补足和份额受让义务的议案》
本公司同意为合伙企业的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渤海汇金持有的
2
450,000 万元出资份额提供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差额补足,并在约定
条件下不可撤销的受让渤海汇金持有的合伙企业全部有限合伙份额。
本公司同意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本次提供差额补足和
份额受让义务相关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差额补足和份额受让方式
的最终确定、协议的签署、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等。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43,150,7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910%;反对 201,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253,3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8.5024%;反对 20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497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公司同意为 GLORY EMPEROR TRADING LIMITED 80,000 万港币
融资提供无条件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43,150,3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910%;反对 20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252,9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8.4994%;反对 20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50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谢发友律师、任浩律师对本次会议出具了
法律意见,结论意见是: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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