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高材:关于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7-09-18 18:4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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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43 证券简称:瑞丰高材 公告编号:2017-071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9 月 18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9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 分,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9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9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的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经济开发区)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方式召开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仕斌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6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62,667,0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938%。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 16 人,代表股份 62,667,0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938%;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0 人,

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5 人,代表股份 10,746,7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50% 。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

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案:

1、《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2,667,0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746,715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委派金俊律师、孟可心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

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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