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高材: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7-09-18 18:4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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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7] A0526 号

致: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8 日

召开的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2017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

明,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

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

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以及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1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仕斌先生主

持。公司已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

相关的决议公告、通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该通知载明的现场开会日期是:2017 年 9 月 18 日(星期一)下午 14:30;网络

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9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9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

2、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告通知要求如期召开。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日期已按法定要求提前 15 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2、经查验,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

东代理人)共 16 人,代表公司股份 62,667,0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2938%。

其中: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6 人,代表股份 62,667,0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2938%;(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00%。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

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其资格真实、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2

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部

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记名投

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由 1 名监事代表和 2 名股东

代表以及本所律师按规定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宣布。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查验,在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未出现对会议通知中列明事项内容进行

变更的情形。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已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3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______________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

金 俊

______________

孟可心

2017 年 9 月 18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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