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烯碳: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2017-09-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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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11 证券简称:*ST 烯碳 公告编号:2017-077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8 日召开

第十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根据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李洞宇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公司第十

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李洞宇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相关材料已报深

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通过,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已发表同意的独立意

见。李洞宇先生的简历详见本公告附件。

李洞宇先生联系方式如下:

通讯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沈水路 600-15 甲三层

邮政编码:110016

电话号码:024-22903598

传真号码:024-22921377

电子信箱:lidongyu@ene-carbon.com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附简历

李洞宇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82 年 5 月出生,毕业于东北大

学,管理学学士学位。先后任职于国能集团、东方宝龙、三一重装、远大智能,历

任信息披露专员、投资者关系专员、投资并购专员、证券部经理、证券事务代表职

务。李洞宇先生于 2013 年 12 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截至目前,李洞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李洞宇先生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要求的

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和《公司章程》第 125 条的规定情形,也不

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的规定情形;未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任何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任职要求,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李洞宇先生不属于“失信

被执行人”。

查看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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