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安环境: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2017-09-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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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17-052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

项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第 1 项、第 2 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

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其他股东)实行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

(1)时间

①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9 月 18 日(星期一)15:00。

②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9 月 17 日—2017 年 9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8 日 9:30-11:

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7 日 15:00 至 2017 年 9 月 1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 1190 号智汇领地科技园 B

座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冯忠波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

2、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代表共 8 名,代表股东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87,381,1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2346%。其

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3 名,代表 4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369,397,4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273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983,711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9607%。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9,063,0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68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063,002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回避 359,429,416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9,063,002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回避 0 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彭颖红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7,381,127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回避 0 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9,063,002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回避 0 股,同意股数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三、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

2

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懋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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