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65 证券简称:恒华科技 公告编码:2017(097)号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于2017年9月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的公告》(公告编码:2017(093)号)。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9月18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9月17日至2017年9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8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7日下午15:00至2017年9月18日下午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中心A座12层。
1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江春华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0人,代表股份127,459,887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72.46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10,369,40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62.75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9人,代表股份17,090,4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716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5人,代表股份30,155,587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17.14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3,065,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7.428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9人,代表股份17,090,4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716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代表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
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813,1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155,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和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关联股东江春华、方
文、罗新伟、陈显龙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813,1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155,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和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关联股东江春华、方
文、罗新伟、陈显龙已回避表决,该项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
3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及子公司 2017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459,8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155,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陈中晔和熊又球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18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