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预算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
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预算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预算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预算编制的审查、监督预算的实施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预算委员会成员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
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预算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董事会审议
确定。
第五条 预算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六条 预算委员会在行使其职权需要时,可以在委员会
内组成工作小组开展工作,工作小组负责人由主任委员或其
指定的委员担任,工作小组可以选聘公司外部专业人员参与
工作,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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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预算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审核公司的年度预算;
(二) 对修改公司的年度预算提出建议;
(三) 审核公司年度预算外重大资金支出项目;
(四) 对公司年度预算项目外的重大资金支出计划提
出建议;
(五) 对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预算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预算委员会作出决策前应当收集公司有关方面
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编制的年度预算;
(二) 公司年度预算的执行状况;
(三) 公司相关财务报表;
(四) 影响公司年度预算项目实施的重大事件;
(五) 公司预算外开支支出的情况;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预算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评议并将
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决定:
(一) 审核公司每年的财务预算方案;
(二) 审核公司预算外的重大资金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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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预算委员会根据主任委员、1/2 以上委员联名
提出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预算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
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的通知不受前述时间
的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主持,或在没有该项委托时,由 1/2 委员共同
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未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
写明委托的内容和权限。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送达委员
会,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第十四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预算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预算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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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本工作细则同《董事
会议事规则》有冲突的,依照本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审查意见或会议纪要,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审查意见或会议纪要上签名;审查意
见或会议纪要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预算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于 2017 年 9 月 18 日经公司第
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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