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经 2017 年 9 月 15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
的法律责任,享受相关待遇,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时,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
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二章 职 责
第九条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第十条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十一条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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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第十二条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
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第十四条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
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
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
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介绍情况、提供资料,并做
好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之间的沟通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
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为信息披露管理单位,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
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
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
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组织协调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并在法定时间内按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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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预先约定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时限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披露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性应做到:公告文稿简洁、清晰、明了,
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包括电子文件)错误;不存在歧义、
误导或虚假陈述;具体信息内容完整,电子文件与文稿一致;文字准确,真实反
映实际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应做到:应披露信息完整,不存在重大遗
漏,提供文件资料齐备,符合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性应做到:内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
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格式符
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公开发行的证券
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格式指
引》。
第二十六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履行签发手续。
第二十七条 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对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
的交易情况,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第二十八条 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调查以及向证券监
管部门提交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九条 做好与中介机构的联络工作,联系安排新闻媒体对公司的采
访,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三十条 按规定的时限、方式和要求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日
的前三日将会议文件送达与会者。
第三十一条 对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应事先作好沟通工
作,协调核实相关数据,确保文件质量。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
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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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
赔偿责任外,董事会秘书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对所表决的
事项提出过异议的,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
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在有关规定的期限内,如无
规定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或该会指定的机构
申诉。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除按第三十五条
的规定解聘职务外,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
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二○一三年二月二十
八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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