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飞机:接待与推广管理办法(2017年9月)

来源:深交所 2017-09-19 00: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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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与推广管理办法

(经 2017 年 9 月 15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

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接待是指接待证券分析师、投资者调研、新闻媒

体采访;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

邮寄资料等活动宣传推广公司。

第三条 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反映公

司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第四条 接待与推广工作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

对待政策,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五条 接待与推广工作应遵守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

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

交易。

第六条 接待和推广工作应遵守国家和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泄漏国家

机密、国防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

第七条 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以改进公司治理,

提升公司形象。

第八条 公司可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接待与推广工作效率、降低接

待与推广工作成本。

第九条 公司形象、产品宣传、广告不得涉及未披露信息范畴的内容,不得

以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事项发生之日

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前应尽量避免进行接待与推广工作,防止泄漏未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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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的接待与推广工作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二条 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其他业

务部门应配合。公司综合管理部门、企业文化管理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综合管

理部门、企业文化主管部门等其他部门协助开展接待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推

广资料的提供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授权,不得接受调研、

采访、与投资者沟通;在接受调研、采访、与投资者沟通时不得发表涉及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言论,不得对公司的股价发表评论。

第十五条 接待与推广活动内容包括:

(一)接受投资者调研和媒体采访;

(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

(三)一对一沟通;

(四)电话咨询;

(五)邮寄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

时候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时,由证券事务管

理部门制订方案,其他部门配合准备好会议材料,并根据公司信息披露审核程序

报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时,根据情况可邀

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活动并报道。

第十九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前,公司应确定投资

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

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予回避。

第二十条 公司在接待证券分析师时,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预测与意见,

对证券分析师分析报告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合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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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应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

行,条件具备时,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以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第二十二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

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

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邀请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

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回答有关问题并听

取相关建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需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

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

通,接听人员应认真接听,以热情、耐心的态度回答投资者的提问,做好电话记

录,内容至少包括投资者的电话号码、时间、所提问题和回答情况等。收集投资

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领导,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

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现场参观,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

公开的重要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

回答。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等活动时,应事先索取调研、采访提纲,

根据调研、采访提纲认真准备相关资料,并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

保密、信息披露审查,以确保调研、采访活动不涉及未披露信息和保密信息。

第二十九条 建立调研、采访活动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

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提供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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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五)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对媒体采访后形成的稿件,应认真审核,如发现报道存在错

误或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要求媒体予以纠正或删除;当媒体追问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传闻时,公司应予以拒绝,并针对传闻按照要求履行调查、核实、澄

清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提供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对其中存

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

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

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

公司证券。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得向调研、采访人员提供涉及未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

所提供文件、资料须经公司保密管理部门审查,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向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融资方、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

师、律师、券商、资产评估公司等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非公开重大信息

前,应核实是否必要,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

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任何的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

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任何的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任何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

至少两个工作日内知会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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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

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

并就相关信息予以公告。

特定对象指: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六条 为体现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公司应在接待证券分析师、投资者

调研、新闻媒体采访后两个工作日内,根据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编制《投资者

关系活动记录表》(见附件),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

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证券交易所互动易

网站刊载。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

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接待与推广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

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待与推广工作人员等

在进行接待与推广活动中违反本管理办法,擅自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

息,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及给

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罚,

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细则》

等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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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经二○一三年二月

二十八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接待与推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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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日期: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关系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活动类别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

人员姓名

时 间

地 点

上市公司

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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