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经 2017 年 9 月 15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
行为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
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号——证券投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
等二级市场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进行证券
投资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 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资金安全、量力而
行、效益优先”的原则,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
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公司的证券投
资行为用于购买符合本条如下标准的投资产品的,可以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
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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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证
券,也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有关指引、备忘录的规定,履行法定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应发表独
立意见。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额度的审批权限如下(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
资的金额):
(一)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含)以下,由
公司董事会批准;
(二)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不含)以上的,
由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
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证券投资第一责任人,其他与证券投资相关的责
任人为关联责任人。
第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运作,并指定专人对证
券账户进行日常管理,并负责相关证券投资事宜的信息披露;公司财务管理部门
负责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管理,并指定专人对资金账户进行日常管理;公司纪检
监察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事宜定期审计,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并充分评估资
金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十条 证券投资操作人员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指定专人与财务管理部门
指定专人共同组成,由两人以上共同操作,必须严格按经批准后投资方案进行操
作。
第三章 资金管理及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只能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核准营业的证券公司以公司名义设
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
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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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上进行,开户、转户、销户时需由公司董事长批准,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具体
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
度。
第十四条 证券投资资金应开设专门的银行账户,并在证券公司设立资金账
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签订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资金账户对接。资
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转回公司指定三方存管账户。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相关决议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本次投资对
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
(三)股东大会通知(如有);
(四)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
(五)具体运作证券投资的部门及责任人;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
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是否合规;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
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
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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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
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报告期末证券投资的组合情况,说明证券品种、投资金额以及占总
投资的比例;
(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总投资金额比例大小排列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
码、持有数量、初始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
(三)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损益情况。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在公司证券投资
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公司外部和公司
其他岗位人员泄露证券投资信息。
第二十条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
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分别承担各自证券投
资的具体职能,不得混同。证券投资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分人保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
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掌握证券账户交易密码与掌握资金账户密码的操作人员分
离管理,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
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二十三条 财务管理部门对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
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证券和资金发生变动当日应当出具
台账,并向公司总会计师汇报。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将证
券投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
的损益情况。
第六章 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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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证券投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由纪检监察审计部进行日常监
督,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查,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确保公司资金
安全。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
纪检监察审计部核实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经1/2以
上独立董事同意,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管理办法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
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
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视同公司证券投资,适用本管理
办法相关规定。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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