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飞机: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2017年9月)

来源:深交所 2017-09-19 00: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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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经 2017 年 9 月 15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力度,提高公司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在年报信息披

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它个人原因,导致公

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

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参与年报制作、信

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

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年报信息披露有关人员不得干扰、

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

大会计差错、其它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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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

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

的一般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它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

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其它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年度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它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五)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七条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

以上;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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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

上;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总额5%以上;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其它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或

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

2.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

3.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

4.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披露要

求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5.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说明;

6.关联方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在重

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7.遗漏重大诉讼项目、承诺事项或者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二)其它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

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它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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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

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

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

升;

(二)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第十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认定及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一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工作人员应按其

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

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

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

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它内部控制制

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六)其它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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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当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时,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有关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责任的形式、认定方式和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七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公司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公司作出

决定后30 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公司复议一次。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

处理决定的执行。

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应及时纠正。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更正

第十八条 公司对前期已经公布的年报财务报告进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

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

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

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更

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更正的决策程序:

(一)当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时,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编制年报

信息披露差错更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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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组织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信息披露差错更正

报告,对于其中涉及财务信息更正的相关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还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议;

(三)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就年报信息披露差错更正事项进行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管理

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管理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二○一四年三月七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

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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