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经 2017 年 9 月 15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相关人员指: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的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
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下列时间内向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部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见附件1):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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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
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申报信息作为其所持公司股份按
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申报工作由证券事务管理部门部负责。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保证其申报
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
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
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
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第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负责办理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和更新,买卖公司股份信
息的确认,所持公司股份数据的日常管理等事务。
第十条 《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
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部应及时向深交所申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份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
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
偶如计划在未来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应填写《买卖公司股份意向申报书》(见
附件 2),将其买卖计划于五个工作日前报证券事务管理部门部,董事会秘书应
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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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
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于买卖公司股
份的当日,填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相关人员买卖公
司股份申报表》(见附件3)报证券事务管理部门部。如因申报信息差错和反馈
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买卖公司股份相关人员自行承担相关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承诺同意深交
所按规定及时公布买卖公司股份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公告内容包
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证券事务管理部门部申报
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
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
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 因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
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部应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
时,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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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获得对价、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
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按照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委托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部申请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后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 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
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
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的,由此所得收益应上缴公司,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其所持
公司股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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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相关人员不发生因获
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
遵守相关规定并及时向证券事务管理部门部申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管理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二○一三年二月二十
八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个人信息申报表
2.买卖公司股份意向申报书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相关人员买卖公司
股份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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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信息申报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任职类型
职 务 籍 贯
护照号码
身份证号码
深圳A股帐户 深圳B股帐户
入职日期
办公电话 手 机
传 真 电子邮件
工作简历:
签名: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任职类型包括:(1)董事;(2)监事;(3)独立董事;(4)高管;(5)证
券事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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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买卖公司股份意向申报书
本人(职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或本人配
偶 计划于 年 月 日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以集合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卖出公司股份 股,并委托公
司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本人“买卖公司股份意向情况”。
申 报 人: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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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
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申报表
姓 名
职 务
股份变动人姓名
与变动人关系
A 股股东账户
买卖日期
买卖价格
原持股数量
本次变动数量
本次变动后股份数量
申报人签名
申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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