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中航飞机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继续利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审阅了公司《关于继续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了解了公司募集资金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安排,认为公司使
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未超过
12 个月;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
财务资助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公司财务费用
支出,进而提高公司经营效益。本次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
资金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
的 10 亿元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独立董事:陈希敏、杨秀云、杨为乔
李玉萍、杨乃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