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章程修订情况对比表
2017 年 9 月 15 日,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草案)部分条款
并将其作为正式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 2017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原公司章程草案内容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1 第二条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江苏省无锡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江苏省无锡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营业执照号 320211000089964。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20200763551927E。
2 第三条 公司于【批/核准日期】经中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16 日经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7】950 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 行人民币普通股 1700 万股,于 2017 年 7
于【上市日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
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800
万元。 万元。
4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股份数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800 万
额】,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5 第二十八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八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内不得转让。 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
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
定的地点。 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视情况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召开。公司还将按照有关规定及董事会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作出的决议,提供网络或法律、法规允许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时,由
股东大会的网络方式提供机构验证出席
股东的身份。
7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
的规定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在《证券时 (http://www.cninfo.com.cn)及其他中
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为
需要披露信息。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
8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通过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本章程的,需
普通股票并上市后生效并实施。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