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家联合: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7-09-12 18: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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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42 证券简称:明家联合 公告编号:2017-092

广东明家联合移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持股5%以上股东甄勇及一致行动人新余市红日兴裕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甄勇及一致行动人新余市红日兴裕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本公司股

份 34,428,30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1%。甄勇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

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3,000,000 股

(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47%)。

广东明家联合移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2 日接到公司股东甄勇及一致行动人新余市红日兴裕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红日兴裕”)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通知,甄勇拟减持部分公司股份,

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持有股份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甄勇 29,366,454 4.61%

红日兴裕 5,061,850 0.80%

合计 34,428,304 5.41%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计划

(1)减持股东:甄勇

(2)减持原因:归还借款;

(3)股份来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发行的股份、

1

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购买的股份,以及前述股份权益分派送转的股份;

(4)减持数量:拟减持股份 3,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7%)。若减

持计划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

相应进行调整;

(5)减持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6)减持期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

(7)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甄勇及一致行动人红日兴裕本次减持股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9 号)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规定中第六条所列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2、承诺履行情况

(1)2015 年 1 月 20 日,甄勇承诺:

"作为广东明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明家科技”)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的交易对方,本人承诺:

1、如果本次发行在 2015 年 1 月 5 日(含当日)之前完成,自本次发行完

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其于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包括锁定期内

因上市公司就该等股份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取得的股份,下

同);

2、如果本次发行在 2015 年 1 月 6 日(含当日)之后完成,其于本次发行

中取得的上市公司 607,422 股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其

于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 10,528,649 股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转让,同时为保证本次交易盈利预测补偿承诺的可实现性,甄勇应按照如下

要求转让其于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 10,528,649 股股份:

(1)在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金源互动 2014

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并在指定媒体披露后 10 个工作日后,甄勇可转让股份数

不超过该等股份的 20%。

(2)在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金源互动 2015

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并在指定媒体披露后 10 个工作日后,甄勇累计可转让股

2

份数不超过该等股份的 50%。

(3)在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金源互动 2016

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并在指定媒体披露后 10 个工作日后,甄勇累计可转让股

份数不超过该等股份的 75%。

(4)在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金源互动 2017

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并在指定媒体披露后 10 个工作日后,

甄勇累计可转让股份数不超过该等股份的 90%。

(5)上市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上市公司 2018 年审计报告 10 个工作日后,

甄勇累计可转让股份数不超过该等股份的 95%;

(6)上市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上市公司 2019 年审计报告 10 个工作日后,

可转让其剩余的于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甄勇在转让其于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时如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其减持股份数量还应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

限制性规定。

3、如本人根据《广东明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甄勇、新余市红日兴裕投资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负有股份补偿

义务的,则本人当期实际可转让股份数应以当期可转让股份数的最大数额扣减当

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如扣减后实际可转让股份数量小于或等于 0 的,则本人当期

实际可转让股份数为 0,且次年可转让股份数量还应扣减该差额的绝对值;

4、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解锁后减持时需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若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或相关规

定要求的锁定期长于本条约定的锁定期的,本人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

管意见和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如果中国证监会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

见,本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5、本人因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转让时还需遵守当时有效的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

3

文件,本人保证本承诺函的内容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2015 年 1 月 20 日,红日兴裕承诺:

"作为广东明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明家科技”)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本单位承诺:

1、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本单位于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

市公司股份。(包括在上述期间内因上市公司就该等股份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取得的股份,下同);

2、如本单位根据《广东明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甄勇、新余市红日兴裕投

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负有股份补

偿义务的,则本单位当期实际可转让股份数应以当期可转让股份数的最大数额扣

减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如扣减后实际可转让股份数量小于或等于 0 的,则本单

位当期实际可转让股份数为 0,且次年可转让股份数量还应扣减该差额的绝对

值;

3、因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解锁后减持时需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若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或相关规

定要求的锁定期长于本条约定的锁定期的,本单位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

监管意见和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如果中国证监会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

意见,本单位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4、本单位因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转让时还需遵守当时有效的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本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

律文件,本单位保证本承诺函的内容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3)2016 年 2 月 19 日,甄勇承诺:“本人甄勇,持有公司 27,853,477 股

股份,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本人所持有的 5,264,324 股并购重组限售股

已于 2016 年 1 月 21 日到期届满可以上市流通。但因本人看好公司未来的发展,

4

本人自愿承诺:上述股份解除限售后,本人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不减持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所得全部归公司所有。”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拟减持事项与甄勇及一致行动人红日兴裕此前已披露的

意向、承诺一致,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

三、相关风险提示

1、甄勇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

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

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计划进展情况按规定进行披露。

2、在按照该计划减持股份期间,甄勇及一致行动人红日兴裕将严格遵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业务规则的规

定进行减持;

3、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后,甄勇及一致行动人红日兴裕可能不再是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4、本次减持计划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控制

权发生变更。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四、备查文件

1、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广东明家联合移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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