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康股份: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7-09-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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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必康股份 公告编号:2017-129

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审议的议

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 年 9 月 12 日(星期二)下午 13:00 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 年 9 月 11 日至 2017 年 9 月 1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9 月 12 日(星期二)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9 月 11 日(星期一)下

午 15:00 至 2017 年 9 月 12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江苏省新沂市钟吾南路18号财政局北

楼)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新基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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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名,所持(代表)股份数

972,602,6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4741%。

参加本次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名,所持(代表)股份数

440,5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8%。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

的见证律师等列席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名,所持(代表)股份数972,162,082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445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名,所持(代表)股份数440,575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88%。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2,574,1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

反对28,500股,占出席会议由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弃权0股。其中通过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412,075股;反对28,50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12,0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3.5312%;反对2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4688%;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

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2,574,1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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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28,500股,占出席会议由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弃权0股。其中通过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412,075股;反对28,50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12,0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3.5312%;反对2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6.4688%;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为下属控股子公司必康百川医药(河南)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2,195,3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1%;

反对407,339股,占出席会议由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9%;弃权0股。其中通过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33,236股;反对407,339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3,2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7.5438%;反对407,3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2.4562%;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志军、余娟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

见证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关于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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