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和
要求以及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非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符合
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具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和资格;
2、结合目前公司发展现状和下一步经营发展需要,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按照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推进相关工作,
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凤杰、姚琪、钱炳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凤杰 姚琪 钱炳
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