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轴承: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7-09-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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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致: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襄阳汽

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琬红、何晓萍律师出

席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

见。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对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相关决议公告已于

2017 年 8 月 26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2、公司已于 2017 年 8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襄

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

象,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明确了有权出

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对参与网络投票股东身份认证方法、网络投票程序予以了明确说明。该公告列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并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对所有议题的

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3、2017 年 9 月 6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4、2017 年 9 月 12 日下午 2: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在湖北省襄阳

市高新区邓城大道 97 号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 2 楼会议室召开。

5、公司已按公告内容提供了网络投票通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9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9 月 11 日下午 15:00-2017 年 9 月 1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和《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会议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231,857,33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50.446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31,574,13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0.38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283,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61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20,298,2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4.41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0,015,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35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283,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61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并与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相符。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对控股子公司增资方案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4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56%;

反对15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744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14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556%;

反对15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444%;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三环集团有限公司、襄阳汽车轴承集团公司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事

项相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

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经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

案进行了逐项表决。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及通过的决议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襄阳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

意见签字盖章专用)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岳琴舫

见证律师:陈琬红

何晓萍

2017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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