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江西华
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
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转让武汉华伍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25%股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转让武汉华伍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25%
股权事项,有利于调整公司产业结构,优化公司产业布局,提高运营和管理效率。
本次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资产状况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交易价格
公平、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的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该项
交易遵循了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
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付国章 、 刘 莹、 冯 华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