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1 日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
会议资料,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
我们经讨论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
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
足《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业绩条
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3、《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
锁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
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对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
股票的第一次解锁事项进行表决。
因此,同意公司为 3 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次解锁相关事宜。
二、关于调整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1、公司调整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是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
动所需,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严格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
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2、公司董事会在表决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依法进行了回避,关
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原因,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调整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金志国 于燮康 陈同广
2017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