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信康: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1203967934

来源:上交所 2017-09-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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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76 证券简称:卫信康 公告编号:2017-018

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098 号

文核准,并于 2017 年 7 月 21 日发行 6,300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42,300 万股,

每股发行价为 5.5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348,39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51,354,558.49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97,035,441.51 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

于 2017 年 7 月 17 日出具了瑞华验字第[2017]01300022 号《验资报告》。

二、《监管协议》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2017 年 9 月 5 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内蒙古白医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同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信证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江苏中卫康医药研发有限公司同中信证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西藏中卫诚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称

“中卫诚康”)同中信证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分别签订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

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7-017)。

2017 年 9 月 12 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卫诚康同中信证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称

“《监管协议》”)。上述签订的《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均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存放募集资

序 开户 专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金金额(人民

号 子公司 用途

币/万元)

上海浦东

西藏卫信

中卫 发展银行

康研发中

1 股份有限 32010078801500000093 3,500

诚康 心建设项

公司拉萨

分行

三、《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西藏中卫诚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

合称为“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二募集资金投向项目西藏卫信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经履行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公开披露后,可购

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2、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

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

及监管事宜。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

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

储情况。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栋、罗耸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

抄送给丙方。

7、 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5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

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10、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

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

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

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

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

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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