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
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中
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
读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关于
向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1、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首次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2、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
展的实际需要。
3、根据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9月1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7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4、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自筹,公司不存
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17年9月12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79
名激励对象授予1,886.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邢敏 楚金桥 章顺文
二○一七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