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物流: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7-09-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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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7]盈乌顾字第 G029-3号

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安居南路锦江国际鸿瑞豪庭3栋19层

电话(Tel):0991-2322362 传真(Fax):0991-3650367 邮编(P.C):830063

网址:www.yingke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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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7]盈乌顾字第 G029-3 号

致: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业务管理办

法》)及《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

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张孟律

师、刘淼佳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公司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有关文件和材

料,并保证所提供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查验并发

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事实及数据的真实

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仅供公司本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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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

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业务管理办法》

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

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集。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 www.sse.com.cn)公开发布了《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

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

联系人等事项,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9月11日15:30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

北路165号中信银行大厦43楼2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蒙科良先生主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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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7年9月1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1日9:15-15:00。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

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

记日(2017年9月4日)的股东名册及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355,116,896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56.57 %。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

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统计并经公司查验确认,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

议的股东共计 22 人,代表股份 107,640,41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1447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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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

部议案。本次会议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

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2、《关于子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议案》;

3、《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

4、 《关于公司新疆区域房地产项目委托代建和委托代销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5、《关于子公司增资控股新疆汇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

本次会议由 王玉琴 、 李文强 担任计票人,由 王新华 担任

监票人。现场会议表决票由计票人、监票人及本所律师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

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公司对《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关于子公司开展资产证券

化业务的议案》、《关于公司新疆区域房地产项目委托代建和委托代销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关于子公司增资控股新疆汇融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其中,《关于公司新疆区域房地产项目委托代建和委托代销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系在关联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广汇

化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的情况下获得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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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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