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7-09-08 00: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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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8日公告称,经查明,江苏宝利国际(4.71 -0.42%,诊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利国际”)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如实披露宝利俄罗斯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俄罗斯宝利”)设立信息的变更情况。2015年1月29日,宝利国际发布公告称,拟通过全资子公司宝利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宝利”)在俄罗斯设立俄罗斯宝利,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2015年7月2日,俄罗斯宝利完成商务部门备案手续,登记表记载注册资本为5,000万卢布(按当期外汇牌价折合约100万美元),法人创始人为宝利国际(宝利国际出资60万美元,新加坡宝利出资40万美元)。前述信息与宝利国际2015年1月29日的公告内容不一致,在宝利国际2015年7月4日召开的总经理办公会上向董事长周德洪、时任总经理张宇定、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永勤、时任财务总监徐建娟通报了上述事项,但宝利国际未如实披露上述变化情况。

二、未如实披露新加坡宝利与俄罗斯联邦远东发展部签订的《合作备忘录》进展重大变化的情况。2015年9月16日,因俄罗斯宝利的基建投资业务毫无进展等原因,俄罗斯宝利的基建投资业务终止并裁撤相关人员,导致《合作备忘录》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但宝利国际未如实披露上述变化情况。

三、未如实披露《俄罗斯联邦公路署和宝利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公路署合作备忘录》”)进展重大变化的情况。2015年8月,宝利国际董事长周德洪与俄罗斯公路署署长沟通莫斯科绕城高速公路终止合作的事宜,双方达成谅解解除《公路署合作备忘录》,解除事项未进行过邮件或其他书面的确认,但宝利国际未如实披露上述变化情况。

2015年12月5日,宝利国际发布的《自查更正公告》存在误导。根据专业机构翻译文本,《公路署合作备忘录》第三条为新加坡宝利将融资20亿美元参与俄罗斯联邦的基础道路建设工程。但宝利国际的《自查更正公告》歪曲解释了《公路署合作备忘录》第三条,将第三条理解为新加坡宝利“为联邦公路署计划实现的20亿美元项目提供帮助”。

四、未如实披露与白俄罗斯国家石化公司及纳夫坦炼油公司签订的《意向备忘录》进展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截至2015年10月,因筹建合资企业的工作没有进展,宝利国际董事长周德洪决定终止白俄罗斯的业务,且宝利国际已没有业务人员留在当地,《意向备忘录》约定事项已无法开展,但宝利国际未如实披露上述变化情况。

五、未如实披露与中航飞机(18.60 -0.80%,诊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进展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2015年10月16日,宝利国际收到中航飞机西安民机有限责任公司的《告知函》,确认新舟60型客机的设计不符合俄联邦适航标准等,因此《合作框架协议》已没有能够实际履行的条款,但宝利国际未如实披露上述变化情况。

宝利国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7.7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5.1.23条的规定。董事长周德洪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1.10条的规定,对宝利国际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六条的规定,经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周德洪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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