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上半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新天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金涛 联系电话:021-23219539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文杰 联系电话:021-23219617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是
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7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2)培训日期 2017.3.28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管理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
无 不适用
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
无 不适用
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
无 不适用
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费战波、费占军承诺:本人将不在中国
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新天科技现有主要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
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若新天科技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人控制
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控股方式,或以参股但拥有实
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新天科技新的业务领域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活
动。如若本人控制的单位出现与新天科技有直接竞争的经营业务情况 是 不适用
时,新天科技可以提出采取优先收购或委托经营的方式将相竞争的业
务集中到新天科技经营。本人承诺不以新天科技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
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新天科技其他股东的权益。如因本人控制的
公司或其他组织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而导致新天科技的权益受到损害
的,则本人同意向新天科技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费战波、费占军承诺:公司 2007 年 12
月以前未为员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2007 年 3 月以前未
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但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和主管公积金
管理中心未要求公司限期补缴任何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就此,
公司控股股东费战波、费占军已出具承诺:如公司及其子公司被要求 是 不适用
为员工补缴或追偿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本人将对此承担责任,
并无条件、连带的按本承诺函出具时承诺人间彼此持股比例全额承担
应补缴或被追偿的金额、承担滞纳金和罚款等相关经济责任及因此所
产生的相关费用,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费战波、费占军承诺:双方同意作为一
致行动人,在公司下列事项上采取一致行动,作出相同的意思表示:
(1)行使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表决权;(2)向董事会、股东会/股 是 不适用
东大会行使提案权;(3)行使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权;(4)保证所推
荐的董事人选在公司的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
4.公司控股股东关联人李健(现公司董事)承诺:在费战波或费占军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费战波和费 是 不适用
占军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
5.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费战波、费占军、王
钧、李建伟、林安秀、宋红亮、公司原董事、高管袁金龙承诺:任职
是 不适用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费战波、费占军、王钧、李健、迟国敬、
林安秀、李建伟、杨冬玲、徐文亮承诺:(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
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
益。(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承
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承诺
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是 不适用
况相挂钩。(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
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
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
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费战波、费占军承诺:(1)本人不会越权
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
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 是 不适用
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信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原期货股份有
是 不适用
限公司承诺: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也不由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海通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
荐机构,原指派金涛先生和王欢先生为公司保荐代表人,其
中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截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现由于王欢先生工作变动,不再继续担任公司非公开发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行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公司持续督导保荐工
作的有序进行,海通证券委派李文杰先生接替王欢先生履行
持续督导工作。此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负责公司持续督导
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金涛先生和李文杰先生。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
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 无
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上半
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金 涛 李文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