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
负责人的行为,提高公司财务管理水平,发挥公司财务监督职能,建立健全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公司内对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定期参加公司总经理会议,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信息、财务报告的真
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公允性、及时性负责;向总经理、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 财务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是公司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
聘任,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 财务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领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六条 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
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员工
的利益,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 具有 5 年以上大中型企业全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财务或会计专业本
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会计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三) 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财务分析、财务计划和管理、外汇管理和资本
运营能力,熟练掌握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及其他相
关法规制度;
(四) 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
文字表达能力。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 与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构成亲属关系;
(三) 曾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
为者;
(四) 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者;
(五)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者;
(六)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负责人者。
第三章 财务负责人的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出财务运作、财务管
理等方面的分析和建议;
(二)负责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重大资产购置、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
大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做好经营决策并负责财务
保障工作;
(三)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监控机制,监
督、检查公司及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
行监督;
(四)负责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允性、及时
性负责,配合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及其他审计鉴证工作;
(五)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
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制订相应防范的制度、流程并推动执行;
(六)负责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
聘任提出方案;
(七)根据总经理授权,负责拟定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
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对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
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济情况和财务状况;
(八)负责拟定公司资产核销、坏帐处理和年度财务预决算;负责监督子公司
建立全面预算制度,对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九)负责配合中介机构对公司资产的评估工作;
(十)负责与金融机构、税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的报告与沟通;
(十一)负责公司财务和经营管理信息化的规划、实施及管理。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主要权限如下:
(一)财务决策参与权:参与公司对外投资、营销策略、产权转让、资产重组、
工程项目建设、筹融资、抵押担保、资金调度、利润分配、预算、重大经济合同
签订、业务流程再造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
真实性、效益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二)财务机构建立及人员管理权:根据会计法规及公司实际需要,落实公司
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三)财务收支审核权:审核对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商
品采购等事项的资金使用;审核物料采购、货款结算、税金计缴及各种费用的支
出报销;
(四)财务风险管理权:负责风险管理,审核诉讼赔偿,防范资产流失,参与
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制定与实施等;
(五)财务监督权:对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
审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维护资金安全。审核公司
各经营部门年度(季度、月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及各项年度预算计划执行情况,
按照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实施考核、监督、控制和奖惩;
(六)财务信息化实施权:主持公司财务信息化实施,负责财务应用软件与业
务应用系统对接。对业务流转环节和核算环节实施监控,确保系统安全、有效运
行。
第四章 考核与离任
第十条 每年度末,公司财务负责人须接受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考核;
同时接受总经理定期和任期的绩效考核,考核的形式为季度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
合的办法,考核的内容包括遵纪守法、财务决策、财务监督、制度建设、团队建
设、工作态度、工作效率、业务能力、财务支持等等,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
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之一的,考核不得评为合格:
(一)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二)违反国家法律、政策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离任
(一)公司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一个月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未经董事会正式批准
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人应负赔偿责任。
(二)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的有关的情况,
向董事会提交个人申诉报告。
(三)公司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有
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部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财务负责人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遵守公司相关信
息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除非国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大
会、董事会批准,财务负责人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五章 财务负责人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未能履行工作职责,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财务负责人责任追究范围:
(一)违反《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二)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财务信息未能真实、公允、及时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三)为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要求,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出现重大
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有渎职、贪污、受贿等行为,或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
事件和重要情况;
(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
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七)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
(八)因公司财务问题受到证监、税务等部门处罚及其他监管机构处罚;
(九)其他因工作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第十六条 当发生责任追究所涉及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调查责任原因,进
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提交总经理和董事会认定并形成处
罚决议。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主要形式:
(一)警告、责令改正;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财务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同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
其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