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半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
选聘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
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近三年没有因证
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并在承担的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
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有能力调配较强的工作力量,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在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四)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六)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可采取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按照公司有关招标制度初步确定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委员
会审核同意后,向董事会提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内部审
计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内部审计部
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
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
场陈述。
第九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
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
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
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
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
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
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在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
十个工作日前,向证券监管部门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
理由、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资料,以及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和调
查记录等。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
见。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并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
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
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
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
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
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
务收费情况等。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
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的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三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
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后致使本制度与修订后的法律、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法规、规章存在冲突而本制度未进行及时修订的,按照
修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