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公司审计委员会决策功能,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
计委员会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
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
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的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监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总经理应向每位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面汇报
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五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0 日内,审计委员会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前一
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
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
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
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
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
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
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
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
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