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出售北京万方天润城镇基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于公
司出售北京万方天润城镇基础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天润”)100%
股权的事项,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资产出售方案及所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公司法》、《合同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处置万方天润的股权,有利于公司战略转型,集中力量发展和突出
新主业健康医疗事业。
4、本次出售万方天润经过了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按
照评估值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交易价格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1)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本次资产出售涉及的评估机构为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除与委托方的正常业务关系外,不存在影响其为
委托方提供服务的其他利益关系,其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客观、独立、公正、科
学的原则。
(2)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本次评估假设的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进行,遵循了市场的通用惯
例或准则,符合标的资产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3)评估定价公允
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
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目的和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
法,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定价公允。
根据以上意见,我们认为上述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有利于公司的长
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田立新、张超、肖兴刚
2017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