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在仔细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四川和邦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后,对该议案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
15 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
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 重大影响,不
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也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王锡岭 李正先 梅淑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