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矿业 公告编号:2017-62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 8 月 29 日召
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颁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
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施行;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颁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
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
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日期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开始执行,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
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开始执行,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三)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
关规定。其中,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执行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关于印发
〈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
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四)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 2017 年 5 月 10 日
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中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
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
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的要求,执行《企业
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并根据要
求在财务报告中进行相应的披露。
(二)政府补助
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
知》(财会〔2017〕15 号)的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并根据要求在财务报告中进行相应的披露。与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从
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为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列报。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当期及前期列报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不产
生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调整,变更后的会
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
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使财务数据更加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准确、可
靠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没有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同意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修订后的
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备查文件
(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