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是否符合
《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
相关工作的通知》
之
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2017 年 8 月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浙江金科文化产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文化”、“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
务顾问,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
的通知》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
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
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
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
引(2012 年修订稿)》,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所处行业属于“I64 互联网
和相关服务业”,不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
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
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
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是否构成借壳上市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互联网和
相关服务业。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做大做强其在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行业的相关业务,因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属于同行业或上下
游并购。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
市。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因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
案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是否符合<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之
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钱 路 泽
项目主办人:
胡 珉 杰 胡 海 锋 李 永 昊
法定代表人:
周 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