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与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
二○一七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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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
甲 方:广东粤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住 所: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温淑斐
乙 方: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东路 2 号粤电广场南塔 33-36 楼
法定代表人:黄镇海
鉴于:
1、 乙方是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拟与甲方进行合作,由甲方
为其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2、甲方作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融资租赁公司,愿意与
乙方进行合作并为乙方或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3、甲乙双方均为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子公司,
甲方与乙方构成关联方,甲方与乙方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须遵守关联交易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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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粤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满
足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其控
股子公司的融资需求,发挥融资租赁在融资、资产管理、税
务筹划等方面的优势,为乙方或其控股子公司提供个性化的
融资租赁解决方案。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
原则,就未来甲方为乙方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
议:
第一条 融资租赁服务内容
甲方同意在满足本协议第三条第 1 项和第 2 项的前提下,
承诺为乙方提供如下内容的融资租赁服务:
1、甲方向乙方或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包
括直接租赁服务和售后回租服务。
直接租赁服务,即甲方根据乙方或其控股子公司的要求,
向设备供应商购买租赁标的物,租赁给乙方或其控股子公司
使用,乙方或其控股子公司同意租入租赁标的物并向甲方支
付租金。
售后回租服务,甲方向乙方或其控股子公司购买租赁标
的物,再将该等租赁标的物回租予乙方或其控股子公司,乙
方或其控股子公司向甲方支付租金。
2、甲方向乙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融资租赁业务的
融资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贰拾亿元。本协议期限内,融资
额度可循环使用。合作期限届满、在合作期限内提前达到既
定合作规模,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甲方在征得乙方或其控股子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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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框架内,可以联合其他租赁公司,采取联合租赁等多
种租赁方式,以实现乙方或其控股子公司对某一特定融资项
目的资金需求。
第二条 融资租赁服务原则
甲方在为乙方或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时,
承诺遵守以下原则: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综合费率不高于同
行业其他融资租赁公司同期所提供可比较融资租赁服务的
业务费用水平,亦不高于甲方同期向粤电集团及其非上市控
股子公司提供的同类融资租赁服务的业务费用水平。
第三条 合作模式及要求
1、乙方或其控股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业务的基本条件
是: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80%;公司经营情况较为稳定。
2、乙方或其控股子公司同意甲方根据申请融资租赁业
务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的担保方式(具体以项目操作时签订
的文件为准)。
3、在合作模式确定的情况下,甲方将简化评审程序以
加快融资速度。
第四条 保密原则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为对方严守商业秘密和双方的客户
资料,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外提供任何有关对方业务经营
或客户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
第五条 合作保障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上述服务给予积极的支持,包括但不
限于配合甲方开展信审、评审等工作以及提供财务报表等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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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信息,并配合甲方做好租赁资产的管理工作。
甲乙双方应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及时向对方提供
各种有关信息、资料,通知对方各种重大变更事项。双方在
合作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互谅互让、诚信务实”的原
则,共同协商解决。
第六条 其他
本框架协议第一条所提及的各项融资租赁服务均应由
甲方与接受服务方另行签订单项融资租赁服务合同,各方权
利义务以最终签订的单项融资租赁服务合同所述为准。
本框架协议由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自甲乙双方盖章且负
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适时签订
补充协议,以资恪守。
本框架协议正本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壹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如一
方提出终止本协议,须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甲方:广东粤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有权签字人:
日期:
乙方: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有权签字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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