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8月29日在福建省宁德市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和《主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的有关规定,我们
在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听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有
关人员的相关意见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2017年上半年
度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作专项说
明,以及对相关事项和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
立意见
(一)专项说明: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公司无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截止2017年6月30日,公司对外实际担保的余额合计62,291.38
万元,【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50%以上)担保余额合计
35,271.38万元;为参股公司(持股比例50%以下)担保合计
3,000万元;子公司为其子公司担保余额为24,020万元】。公司对外
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39.50%,没有违背《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
3、报告期内,公司对参股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为0万元;
4、报告期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为
10,507.90万元;公司子公司为其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为1,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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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5、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已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经过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经董事会审批的对外
担保已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二)独立意见: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保均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上述资料是由公司提供,
其完整性、真实性由公司负责,我们仅就上述资料发表专项说明及独
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财会[2017]15 号《关于
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进行
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
三、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的独立意见
国电公司本次拟将持有的福成公司 30%股权,经评估后以底价为
4390.437 万元进行公开挂牌转让。根据福成公司章程规定,闽东电力
作为福成公司股东,享有对国电公司公开挂牌转让持有福成公司 30%
股权的优先购买权。鉴于我公司已取得福成公司 70%的股权,放弃
优先购买权对公司财务报表合并和实际控制权没有实质影响,且
该项投资未列入年度投资预算。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决定放弃对国
电公司以 4390.437 万元公开挂牌转让其持有福成公司 30%股权的优
先购买权符合公司当前整体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及其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董事会审议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决策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此,我们同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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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放弃国电公司持有的福成公司 30%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任德坤 汤新华 胡建华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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