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联讯:关于终止实施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7-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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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77 证券简称:海联讯 公告编号:2017-057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实施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议案》,决定终止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

计划”),与之配套的《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一并终止。

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

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发表了专业意见。。

2、2017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

于〈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实<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1

的议案》。

3、2017 年 5 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取消原<关于深圳海联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的议案》、《关于<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发表了专业意见。

4、2017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关于核

实<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的议案》。

5、2017 年 6 月 2 日,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深圳海联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

案》。

6、2017 年 6 月 1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发表

了专业意见。

7、2017 年 6 月 14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2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17 年 8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与之配套的《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一并终止。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发表了专业意见。

9、2017 年 8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与之配套的《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一并终止。

二、关于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承诺

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激励对象

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鉴于股权激励对象自有资金有限,

通过融资途径获得资金的成本较高。同时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应摊销的会计成本较

高,预期对公司业绩产生较大影响。公司认为继续推进和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较难达

到预期的激励效果,经审慎论证后公司决定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后,公司将继续通过优化薪酬体系、完善绩效考核制度等方

式来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和业务骨干的积极性。公司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自身实际情

况,继续研究推出有效的激励计划,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促

进公司健康发展。

公司董事会承诺自本次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

不再筹划股权激励计划。

三、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3

由于公司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完成实际授出,激励对象未实际获得限制性股

票,因此本次终止不涉及回购事项,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

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计划的终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

四、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审批程序

1、公司 2017 年 8 月 3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同意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与之配套的《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一并终止。

2、鉴于本次激励计划已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五、监事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

关规定,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

务资助,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鉴于股权激励对

象自有资金有限,通过融资途径获得资金的成本较高。同时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应

摊销的会计成本较高,预期对公司业绩影响较大。公司认为继续推进和实施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较难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经过审慎研究,监事会同意终止实施本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与之配套的《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一并终止。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推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目的是充分落实激励目的,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

4

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确保

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

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

的资金全部自筹。鉴于股权激励对象自有资金有限,通过融资途径获得资金的成本较高。

同时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应摊销的会计成本较高,预期对公司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因此。继续推进和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较难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

由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完成实际授出,激励对象未实际获得限制性

股票,因此终止本激励计划不涉及回购事项,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产生相关股

份支付费用,本计划的终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终止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终止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之配套的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一并终止。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

要法定程序,但尚需取得股东大会批准,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按照《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5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终止实施相关事

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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