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六
次会议于2017年8月3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
本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2017 年上半年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文件精神,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实,现说明及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①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经核实,报告期内,公司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②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经核实,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
的附属企业及公司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抵押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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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存在违规担保的
情况,也不存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相违背的担保事项。公司严格遵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公司重大对外担保事项都
有相应的审批程序。
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按持股比例提供开发资金和按持股比
例为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均是正常经营和合理利用资金的需要,决策程序合
法、合规,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商品房承购人在商品房交付前的阶
段性担保属于商品房销售行业惯例,是正常经营的需要,公司为商品房承购
人提供担保的同时,承购人以其商品房作为抵押。公司的上述担保行为风险
可控,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银亿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邱妘、贾生华、郑如飞
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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