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搏尔: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7-08-30 19: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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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7]C0147 号

致: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17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珠海英

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

会决议》”);

2.贵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珠海英

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

3.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1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

公告方式做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召开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7年

8月30日(星期三)下午14:00在珠海市金鼎创新科技海岸科技六路7号公司会议

室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除现场会议外,贵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8 月 3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8 月

29 日 15:00 至 2017 年 8 月 3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姜桂宾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2

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17年8月25日下午15:00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进行核对

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贵公司股份

数54001000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71.4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手

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另外,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0人,代表贵公司股份数0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0.0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贵公司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其他人员以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作了审

议,并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其中就中小投资者(除

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00%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查验贵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

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400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

3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2010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二)《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400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2010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草案)部分条款并将其作为正式章程及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400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2010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关于制定<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400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2010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五)《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400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2010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5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

查验,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获得通过。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6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金俊__________________殷长龙__________________

陈拙__________________

2017 年 8 月 30 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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