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76 证券简称:春晖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5
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
及《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
[2017]15 号)的文件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 2016 年度及 2017 年半年度报告合并
财务报表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
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开始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颁布《关于印发<会计会计准则第 42 号—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准则规范
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
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印发关于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
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根
据新准则要求,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
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与收益相关
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在
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用
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或损失。与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
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企业应
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表“其他收益”项目,反映应
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企业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
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新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
据新政府补助准则进行调整,可比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不进行追溯调整。
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
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 2017 年 5 月
10 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中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
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
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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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
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企业
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并根据要
求在财务报告中进行相应的披露。公司执行上述新准则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
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二)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通
知(财会[2017]15 号)的要求,公司将修改财务报表列报,在利润表中的“营
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科目,将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与
公司日常活动有关的政府补助从“营业外收入”项目重分类至“其他收益”项目。
上述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
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三、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
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
行变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
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
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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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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