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
定,我们作为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
原则,现就公司七届三次董事会中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现对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的议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和重大遗漏,真实、客观地反映了 2017 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
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
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成立新公司议案的事前认可及独
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制度,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已事前审阅了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成立新公
司议案,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可充分利用察尔汗旅
游资源,为公司创造价值,交易事项符合市场规则,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
意本议案提交七届三次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发表的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过程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定价原则遵从了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和
公允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表决时,
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
此项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
王建玲 洪 乐 董春明 王孝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