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规
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的事前认可和独立
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瑞元鼎实为公司的关联方,公
司与瑞元鼎实、阿特列斯、亚达斯新能源共同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行为构成
关联交易。本次公司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扩大上
市公司业务范围,增强业绩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拓展新的业绩增长点。不存在董
事会及董事违反诚信原则,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之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
司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扩大上市公司业务范围,增强业
绩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拓展新的业绩增长点。鉴于产业投资基金成立初期存在收
益不确定及风险较大的特点,本次公司与瑞元鼎实、阿特列斯、亚达斯新能源共
同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有利于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
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项关联交易议案时,相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交易表
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体现了合理性和公平性。因此,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二、关于对产业投资基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进行相关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扩
大上市公司业务范围,增强业绩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拓展新的业绩增长点。公司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做出相关承诺,对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在
合伙企业项下的实缴出资余额及其所预期的合伙收益提供增信,有利于产业基金
获得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目标项目的投资培育,加快推动公司长期产业化布局的
发展目标。该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且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许春华、张艳霞、张静
2017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