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
则修改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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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的
法律意见
致: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就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及 2017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和《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修改内容的合法性及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主
要修改内容
本次《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主要
涉及:(一)增加党的建设工作相关内容;(二)增设职工董事并修改相应内容;
(三)修改董事会人数;(四)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及(五)其他用语
的规范性修改。
经本所律师审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相关修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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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的法律意见
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的程序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经审阅后认为,公司本次《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
事会议事规则》修改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该
等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法律意见》一式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经办律师签字后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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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二〇一七年 八 月 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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