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
规定和要求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我们作为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公司2017年1月-6月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发表如
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他其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不存在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
报告期末,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176,675.54万元,其中:1900万元为历史遗留
担保事项;275.33万元为公司对原子公司太原金圆水泥有限公司提供的借款担
保,湖北京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为其向本公司提供了反担保;其余担保余额均为
公司对子公司,以及子公司对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能有效控制财务风险,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情形。
独立董事(签字):俞乐平、尹大强、李政辉
201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