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光生物: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17年8月)

来源:深交所 2017-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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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下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是董事会按

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由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战略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顾问评审组,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任投资顾问

评审组组长,另设副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

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顾问评审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投资顾问评审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

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顾问评审组;

(四)由投资顾问评审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顾问评审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顾问评审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应于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顾问评审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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