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27 证券简称:华谊兄弟 公告编号:2017-078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7 年 8 月 30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18 号丰联广场 B 座 15 楼丰联会
馆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主持人:董事丁琪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网络投票时间:
2017 年 8 月 29 日至 2017 年 8 月 3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30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29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8 月 3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 23 人,代表股份 799,011,14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798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11 人,代表股份
785,006,8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2936%。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14,004,296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5047%。
四、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王忠军、王忠磊、丁琪、叶宁、刘晓梅、王夫
也共 6 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
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1.01 选举王忠军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得选举票数 798,914,6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9%。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 市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股 东 以 外 的 其 他 股 东 表 决 结 果 : 获 得 选 举 票 数
14,469,6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09%。
表决结果: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王忠磊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得选举票数 798,916,6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 市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股 东 以 外 的 其 他 股 东 表 决 结 果 : 获 得 选 举 票 数
14,471,6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12%。
表决结果: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叶宁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得选举票数 798,914,6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9%。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 市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股 东 以 外 的 其 他 股 东 表 决 结 果 : 获 得 选 举 票 数
14,469,6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09%。
表决结果: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丁琪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得选举票数 798,914,6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9%。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 市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股 东 以 外 的 其 他 股 东 表 决 结 果 : 获 得 选 举 票 数
14,469,67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09%。
表决结果: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 选举刘晓梅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得选举票数 798,914,6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9%。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 市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股 东 以 外 的 其 他 股 东 表 决 结 果 : 获 得 选 举 票 数
14,469,6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09%。
表决结果: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 选举王夫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得选举票数 798,914,6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9%。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 市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股 东 以 外 的 其 他 股 东 表 决 结 果 : 获 得 选 举 票 数
14,469,6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09%。
表决结果: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王力群、盛希泰、王超群共 3 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2.01 选举王力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获得选举票数 798,914,6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9%。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 市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股 东 以 外 的 其 他 股 东 表 决 结 果 : 获 得 选 举 票 数
14,469,6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09%。
表决结果: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盛希泰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获得选举票数 798,916,6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 市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股 东 以 外 的 其 他 股 东 表 决 结 果 : 获 得 选 举 票 数
14,471,6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12%。
表决结果: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王超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获得选举票数 798,914,6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9%。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 市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股 东 以 外 的 其 他 股 东 表 决 结 果 : 获 得 选 举 票 数
14,469,6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09%。
表决结果: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吴鹰、薛桂枝共 2 人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
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3.01 选举吴鹰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获得选举票数 798,916,6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 市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股 东 以 外 的 其 他 股 东 表 决 结 果 : 获 得 选 举 票 数
14,471,6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12%。
表决结果:当选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3.02 选举薛桂枝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获得选举票数 798,914,6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9%。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 市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股 东 以 外 的 其 他 股 东 表 决 结 果 : 获 得 选 举 票 数
14,469,6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09%。
表决结果:当选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4、《关于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办理融资保理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98,915,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80%;反对 90,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14%;弃权 4,5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4,470,772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11%;反对 90,80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4%;弃权 4,598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本议案表决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
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