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肯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7-08-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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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了公司

提供的相关资料后,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计划因一名激励对象袁亚平因个人原因放弃而予以

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由28人调整为 27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

数由 267万股调整为257 万股, 预留部分为63万股,计划总数调整为320万股。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7年第

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授予日为2017年8月30日,该

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

授予也符合《公司2017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同意确定公司2017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首次授予日为2017年8月30日。

2、公司2017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

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不存在禁止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

司2017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

2017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规定,

我们同意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

定为2017年8月30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7名激励对象授予257万股限制性

股票。

独立董事:张洪生、丁辉、杨卫国

201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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