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17-086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于 2017 年 8 月 8 日以电
子邮件的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
议的通知。本次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
应参加表决的监事 3 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 3 人。会议由监事
会主席师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议案》,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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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条件,公司监事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
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的自查论证后,认为公司符合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的要求以及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的各项
条件。
(二)公司监事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公司本次拟向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宁
夏能源)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有的宁夏银仪风力发电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仪风电)50%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资产)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监事会对本项议案下列表决事项逐一进
行表决: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 A 股普通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发行方式
本次股份发行的方式为向中铝宁夏能源发行股份购买银仪
风电 50%股权。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3.发行对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中铝宁夏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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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4.目标资产
本次发行股份拟购买的资产为中铝宁夏能源所持有的银仪
风电的 50%股权。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5.目标资产的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目标资产的定价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为本
次交易所出具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基础,由
交易各方共同确定。
本次目标资产银仪风电 50%股权的评估基准日为 2017 年 5
月 31 日,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评估,拟采用收益法评估结
果作为银仪风电 50%股权价值的最终评估结论。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7 年 5 月 31 日标的资产银仪风电 100%股权的预估值为
33,022.43 万元,标的公司账面净资产为 32,744.86 万元,评估
增值 277.57 万元,增值率为 0.85%;以上述预估值为基础,经
交易各方协商,本次标的资产的暂定交易价格为 16,511.22 万
元。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6.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七届董事会第七
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经交易双方协商,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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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资产的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总额÷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即 7.08
元/股。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7.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将根据具有证券业
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
报告确定的目标资产评估值及上述发行价格确定。
本次目标资产的暂定交易价格为 16,511.22 万元。按照 7.08
元/股的发行价格计算,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
=目标资产的交易价格÷7.08 元/股。据此计算,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约为 2,332.09 万股,最终的发行数量
将以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为依据,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后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股份数量将根据有关交易规则
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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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8.锁定期安排
中铝宁夏能源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取得的公司股
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在
此期间,银星能源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或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中铝宁夏能源
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9.上市地点
在锁定期届满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0.过渡期损益归属
本次目标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根据《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框架协议》约定,实际损益计算期间为自评估基准日(不
包括当日)起至交割日前一个月最后一日止的期间。产生的盈利
由公司享有,如产生亏损的,则由中铝宁夏能源承担,损益归属
期间的损益及数额应在交割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由公司聘请的具
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予以确认。专项审
计报告如确认损益归属期间目标资产出现亏损,中铝宁夏能源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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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30 天内以现金方式对公司予以补偿。中铝宁夏能源应按亏损
总额以现金向公司补足。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1.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公
司全体股东共享。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2.目标资产的交割及股份发行
中铝宁夏能源负责自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
12 个月内完成将目标资产过户至公司名下的相关移交手续,公
司同意协助中铝宁夏能源办理上述移交手续;公司负责办理向中
铝宁夏能源发行股份相关事宜,中铝宁夏能源对此项事项予以协
助。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13.业绩承诺及利润补偿安排
中铝宁夏能源向公司保证,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三年内目标
资产每年实际净利润额不低于相应期间的预测净利润额。如上述
承诺期间内目标资产利润补偿期间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积数小于评估报告所对应目
标资产同期累积预测净利润数,则中铝宁夏能源负责以股份回购
方式向公司进行利润补偿。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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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决议有效期
本次交易的议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有效。若公司在上述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
准,则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日。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
通过了《关于<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
关联交易预案>的议案》,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审议同意《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具体内容详见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在《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宁夏银星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和摘要》。
(四)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附生效条件
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及<利润补偿框架协议>的议
案》,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公司与中铝宁夏能源为本次交易之目的签署附条件生
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利
润补偿框架协议》。待本次交易目标资产评估定价及其他相关具
体细节确定后,交易双方还将依据框架协议的原则签订正式的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利润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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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
通过了《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本
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鉴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对方为公司控股股东中铝
宁夏能源,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六)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
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的议案》,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过审慎判断,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银仪风电 50%股权,银仪风电的主营业务
为风力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经营,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具备股票上市条件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本次交易前,
公司总股本 70,611.90 万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拟发行股份
2,332.09 万股。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普通股股本总额将增至
约 72,943.99 万股,其中社会公众股占普通股总股本的比例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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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方式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本次交易所
涉及的目标资产定价将以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
具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中所确定的评估值为
基础,经公司与中铝宁夏能源协商确定。相关目标资产的定价依
据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
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本次交易目标资产为银仪风电 50%股权,不涉及债权债务的
处理事项。目标资产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不存在权利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的
情形,资产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5.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
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本次交易拟购买的目标资产,属于风电运营行业,该行业特
点决定了风场项目前建设资金投入较大,而建成并网发电后,后
期维护成本较低,在运营期内会有较稳定的收入及现金流入。本
次交易完成后,有利于提升公司的资产质量,提升公司的综合竞
争能力、资源拓展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综上,本次交易有
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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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
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公
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资产质量和独立经营能力得到提高,有
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
定。
此外,中铝宁夏能源已出具相关承诺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完成后,将保证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
独立性。
7.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交易前,公司已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
机构并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从制度上保证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监事会的规范运作和依法行使职责,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
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章
程进行修订,以适应本次重组后的业务运作及法人治理要求,继
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经过审慎判断,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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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目标资产为银仪风电 50%股权,不涉及立项、环
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不需获
得相应的批复文件。
2.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目标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
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目标资产为银仪风电 50%股权,银仪风电
为依法设立和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已全部缴
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
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
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七)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
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的目标资产总额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前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100%以上,(即公司 2014 年重大资产重组目标资产资产总额为
495,288.90 万元;本次重组目标资产 50%股权的预估总额为
16,511.22 万元,根据中铝宁夏能源承诺,涉及预期合并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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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贺兰山百万千瓦级风电场项目、陕西丰晟 100%股权、陕西西
夏能源 51%股权以及定边能源 49%股权,根据未经审计的财务报
表,截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贺兰山百万千瓦级风电场项目资产
总额为 2,812.62 万元,陕西西夏能源资产总额为 42,597.83 万
元、陕西丰晟资产总额为 19,855.64 万元以及定边能源 49%股权
对应的资产总额为 14,594.49 万元,执行预期合并后合计资产总
额 为 591,660.70 万 元 , 占 银 星 能 源 2012 年 末 资 产 总 额
510,710.76 万元的比例为 115.85%,因此经监事会审慎判断,监
事会认为: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1)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
(2)拟购买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为银仪风电,其为有限责
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
他发行条件;
(3)公司及其最近 3 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12 个月内未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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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5)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
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3.公司监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及对目标资产进行自查论证后,
认为银仪风电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
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作、财务与会计等条件,且不存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所列下述情形:
(1)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
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
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
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
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
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
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
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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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
规定。
(八)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
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
十三条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
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规范与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
竞争,增强独立性
(1)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
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属于风电运营行业,该行业特点决定
了风场项目前建设资金投入较大,而建成并网发电后,后期维护
成本较低,在运营期内会有较稳定的收入及现金流入。本次交易
完成后,有利于提升公司的资产质量,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
资源拓展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资产质量将得到提高,财务状况将
得到改善,持续盈利能力将得到增强。
(2)关于减少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前,公司持有银仪风电 50%股权,纳入合并范
围;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银仪风电 100%股权,纳入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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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本次交易对关联交易无实质影响。
(3)关于避免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前,公司与中铝宁夏能源及下属公司在风电类业务
和光伏发电类业务方面存在同业竞争。针对同业竞争问题,中铝
宁夏能源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本次交易主要为
了解决同业竞争及控股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本次交易完成后,银仪风电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再与
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4)关于独立性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
方面将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公
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为保证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
性,中铝宁夏能源已出具关于保持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2.上市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
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 2016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已经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
见审议报告;
3.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
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的情形
最近五年来,公司各项业务的运营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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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不存在受到相关监管部门重大处罚的情形。公司及其现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
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通过本次交易有利
于公司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
4.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应当为权属清晰的经营
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为银仪风电 50%股权,上述股权不存在
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情形,能够按重组协议的约定时间内办理完
毕权属转移手续。
(九)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
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本议
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以及《关于首
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的要求,同意公
司制定的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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