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能控股 7 届 2 次董事会 独立董事意见
关于高管人员 2016 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高管人员 2016 年
度薪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办法》,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牵头对公司 2016 年度经营管理业绩和高管人
员履职情况进行了全面考核,公司董事会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了高管
人员 2016 年度的薪酬及奖励。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高管人员
2016 年度履职情况的考核,按照《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考核办法》规定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进行,薪酬的确定与
公司当年经审计的经营业绩挂钩,也兼顾对高管人员诚信责任、勤勉
尽职等方面的道德评价,体现了对高管人员的激励与约束作用。同时
相关人员在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也申请回避了表决,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基于此,我们同意发放高管人员 2016 年度薪酬及奖励合计
330.375 万元。
独立董事:
刘汴生 王京宝 刘 振
2017 年 8 月 29 日